“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系列讲座”之三
首诊负责制案例4
某医院首诊处理不当致新生儿损害被判担责案
黄显官西南医科大学医保办
1.基本案情
年3月25日下午,原告张某某因怀孕39周出现腰痛症状,医院进行检查。门诊医师建议原告到该院住院部去做超声波检查。超声波检查显示原告妊娠39周,单活胎,胎盘1度。住院部医师根据超声波检查,认为原告的情况还未到临产的时候,未进行其他常规产科检查,要求原告先回去。
原告回家后持续腰痛难忍,于第二天(3月26日)医院就诊,经全麻急诊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产下一男婴,取名刘某某(本案原告之一),原告刘医院诊断胎粪吸入综合征、新生儿脑病、呼吸衰竭、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重度窒息、代谢性酸中毒等病症。
后原告张某某及其子原告刘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2.争论焦点
医院在为两原告诊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存在医疗过错,是否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3.鉴定情况
某省医学会经过鉴定,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新生儿窒息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被告在年3月25日对原告的接诊过程中,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常规产科检查,未书写病历,存在过错;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当日对原告进行接诊后明医院就诊。
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根据某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认定,虽然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其医疗行为与新生儿刘某某窒息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被告在年3月25日对原告的接诊过程中,未按规范进行常规产科检查,未书写病历,故应认定被告存在过错。
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无法及时判断是否临产,医院就诊延误了生产时间,从而导致原告因滞产而行剖宫产、新生儿刘某某出现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新生儿脑病、呼吸衰竭、重度窒息等病症,被告应当对两原告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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