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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药店网南薇整理
一般身体有点小毛病,大家都会去药店询问下,根据药师的推荐来买药,通常药的外包装上也会写明一天吃几片合适,不过有时候疼得不行了,就会想着多吃几片看看,可能药效能起得快一点,多吃一两片药倒是不会出毛病,要是一口气吃上几十片,不管是什么药都相当于自杀了。
在山东就有位少年去药店买药,说明上是一天1到2片,他是两天吃了60片,结果中毒身亡了,家属把药店告上了法院,我们一起来看看怎么判的?
先来回顾一下事情经过急性秋水仙碱中毒,16岁男生意外殒命未满17岁的于某某生前就读于山东省莱阳卫生学校护理专业。年2月13日,于某某到同方药业店买了咳特灵胶囊和五盒秋水仙碱片,其中秋水仙碱片的外包装上写着,成年人急性在1到2小时内可以吃1到2片,24小时不宜超过12片,然而少年并没有按照说明来吃。年2月13日20点左右,于某某给其母亲打电话说因腿疼吃了秋水仙碱片后上吐下泻身体不舒服,后于母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因未见好转,于年2月15日医院(青岛)重症医学科进行救治。在医院检查结果也是秋水仙碱片中毒,少年的说法是自己两天吃了约60片的秋水仙碱片,到了15日病情严重转医院(青岛)重症医学科,到了16日又转回了医院治疗,最终还是没能救治回来。
该院入院记录载明主诉:误服秋水仙碱约60片2天入院诊断为:1.急性秋水仙碱中毒;2.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急性肝衰竭、急性肾损伤、弥散性血管内凝血;3.休克;4.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碱中毒;5.高乳酸血症。死因是呼吸循环衰竭,家属认为该药店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在协商无果下把药店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药店赔29万于某某的父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同方药业店连带赔偿于永勋、于桂欣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4元,精神抚慰金元,交通费元,以上共计.4元,于永勋、于桂欣实际主张.38元(按照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同方药业店连带承担70%责任)过错划分:青岛同方药业承担30%责任秋水仙碱片为处方药,同方药业店在向于某某出售该药品时无医师或执业医师处方。年3月15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青即)食药监药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同方药业店于年2月13日在销售案涉处方药“秋水仙碱片”时,提供不出医师或执业医师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罚款元的行政处罚。案涉秋水仙碱片外包装及使用说明书记载的用法用量为口服:急性期成人常用量为1-2小时服1-2片,预防期一日1-2片,直至关节症状缓解,或出现腹泻或呕吐。达到治疗量一般为6-10片,24小时内不宜超过12片,停服72小时后一日量为1-3片,分次服用共七天,预防为一日1-2片,分次服用,但疗程酌定,如出现不良反应随时停药。规格为0.5mg,包装20片/板×一板/盒。医院的入院记录记载,于某某入院时告诉医生,自己误服秋水仙碱约60片2天。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认为,于某某是故意超剂量服药而不是误服或盲目服用,于某某故意超剂量服用秋水仙碱片而导致死亡,同方药业店的违规行为与于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同方药业店在无医师或执业医师处方的情况下,将案涉的处方药秋水仙碱片销售给于某某,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某某作为山东省莱阳卫生学校护理专业的学生,盲目一次性服用秋水仙碱片60片,其对一次性大剂量服药产生的后果应知情,其自身亦存在较大过错。综合分析纠纷的经过及诊疗过程,法院酌定由于某某承担70%责任,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承担30%责任。一审判决青岛同方药业赔偿29万余元,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近期,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后小编有话说
在网上搜索了下,秋水仙碱片属于治疗和预防痛风性关节的,在不良反应上也没多大,如果按照说明服用的话,一般都不会出现严重问题的,我觉得这事中药店也是挺冤枉的,毕竟谁也想不到少年会一口气服用那么多的药,这么超量服药就算是普通的感冒药也得吃出大问题来。
这事也不是小编随便说说的,在年就有位27岁的研究生就感冒吃药,为了能好得快一些,他在市面上买了多种治感冒的药,再加上过量服用出现不良反应,医院住了7天去世了。
俗话说是药三分毒,不是吃得越多就越好,大家在生病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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